5.1 一般规定


5.1.1 砌体结构房屋查勘时,应查明下列情况:
        1 砌体弓突、倾斜的范围和程度;
        2 增开门窗洞口对砌体的影响;
        3 纵横墙交接处及构件搁置点处砌体情况;
        4 明沟、排水管道损坏对砌体的影响;
        5 块体和砂浆的强度和老化程度;
        6 砌体裂缝的部位、形状、程度、发展趋向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;
        7 砖石柱弓突、倾斜、裂缝与根部、顶部的损坏情况;
        8 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温差引起对砌体结构的影响。
5.1.2 砌体结构房屋的修缮部分采用混凝土或金属构件时,应分别按本标准第6章和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5.1.3 砌体结构房屋的各构件损坏,经验算后,其强度、刚度或高厚比不符合要求的部分,应优先采取局部补强措施,损坏严重时可拆除重砌。
5.1.4 因地基基础原因造成砌体结构房屋变形,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先处理地基基础,再进行砌体结构的修缮。
5.1.5 原砌体承载力的验算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》GB50003的有关规定执行,其补强后承载力的计算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》GB50702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条文说明
5.1.1 本条规定的查明项目,主要根据上海等城市历年修缮实际经验制定,是房屋修缮查勘与设计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。
5.1.3 本条规定砌体结构各构件损坏,经验算其强度、刚度或高厚比不符合规定的部分采取局部修缮加固的措施,防止大拆大建,以节约国家资源。
5.1.4 因地基基础造成房屋的变形,是指地基承载力不足或基础本身强度不够而引起上部房屋的变形、损坏,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,应按本条规定执行。对因其他因素,如开挖、打桩等造成基础滑移引起上部房屋损坏,在其趋势已稳定的情况下,可不按本条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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